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道路桥梁工程总公司2005年度所属企业提缴管理费税前扣除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7〕184号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昌吉回族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喀什地区地方税务局:
接新疆道路桥梁工程总公司《关于申请批准提取2005年企业管理费的报告》(路桥财字[2006]5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规定,经审核,准予新疆道路桥梁工程总公司2005年度向所属企业定额提取380万元管理费(具体分摊(提取)金额详见附表)。其下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准予在2005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部分,应作纳税调整。请各地监督执行;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总局文件的规定,在该公司及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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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桥梁工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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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 第一工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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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喀什地区地方税务局
| 第二工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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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昌吉州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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