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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石国税发[2004]178号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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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石国税发[2004]178号
文件名: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石国税发[2004]178号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9-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石国税发[2004]178号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石国税发[2004]178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
  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取消了存根联,给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工作带来了一定影响.为解决这一问题,本着严格管理、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在总局、省局未就相关问题进行明确之前,市局决定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环节的工作流程进一步规范,同时提出如下要求,
  请遵照执行.
  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岗位的各项工作,各局可结合实际将工作流程进行细化,明确专用发票发售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职责.
  二、工作流程中取消了税务专管员的验旧、审核环节,由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岗位人员按规定完成验旧工作,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岗位人员设置不得少于两人.
  三、鉴于新办商贸企业在辅导期内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需预缴增值税,为便于核实开票金额以足额预缴税款,新办商贸企业在辅导期内要领购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负责征收预缴增值税款的人员,要在准确核实企业上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后,办理税款预缴手续,开具缴款书,并将有关内容填写在《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单》的相关栏次中.
  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
  附件: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工作流程
  类别:即办事项受理窗口: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窗口纳税人应提供的材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购簿;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单》(见附表)
  3、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打印的上次《领购发票汇总表》、《已开票情况明细表》;或上次领购专用发票开具的最后一张专用发票记帐联和最小号(或全部)空白专用发票;辅导期内的新办商贸企业,除报送防伪税控系统打印的资料外,要同时报送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四联;如新办商贸企业辅导期内当月购票一次以上的,从第二次开始还要同时报送已预缴税款的缴款书.
  4、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购货方退回的抵扣联、发票联或《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
  5、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税控IC卡.
  承诺时限:提供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承办环节及工作标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窗口:
  1、审核企业发票经办人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中的发票经办人是否一致;
  2、核对防伪税控系统打印的上次《已开票情况明细表》或专用发票第四联,确认开票内容中有无异常事项;
  3、将防伪税控系统打印的《领购发票汇总表》、《已开票情况明细表》或上次领购专用发票开具的最后一张专用发票记帐联和最小号(全部)空白专用发票,结合《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及防伪税控发票发售系统中的上次领购数,确定本次可发售数量(新办商贸企业要根据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件确定发售数量);
  4、审核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作废专用发票联次是否齐全并加盖了“作废”章,红字专用发票是否符合开具要求;
  5、对辅导期内的新办商贸企业,应按要求审核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第四联,并与《已开票情况明细表》核对;辅导期内当月购票一次以上的,在确认已预缴税款后才能发售专用发票.
  以上审核事项,有关人员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单》中如实填写审核结果及意见.
  6、确认纳税人购票限量,将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录入防伪税控发票发售系统并写入纳税人税控IC卡,录入CTAIS 系统,按规定登记有关专用发票账簿.
  7、收取工本费,确保纸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与防伪税控发票发售系统中电子信息一致后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附表: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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