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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07〕287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免征新疆广电网络系统企业所得税的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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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0 11:08: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13000082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发〔2007〕287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07〕287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免征新疆广电网络系统企业所得税的函》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11-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免征新疆广电网络系统企业所得税的函》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7〕28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免征新疆广电网络系统企业所得税的函》(新政办函[2007]181号)转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关于同意免征新疆广电网络系统企业所得税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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