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自治区盐业公司2007年所属企业分摊共同费用税前扣除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8〕3号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吐鲁番地区地方税务局、哈密地区地方税务局、奎屯市地方税务局、巴州地方税务局:
接自治区盐业公司《请求分支机构上交管理费的报告》(中新盐财字[2007]第11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的规定,经审核,同意自治区盐业公司2007年度1233404.87元(见附表)的共同费用,在所属分支机构的税前扣除。请遵照执行。
共同费用分摊明细表: 单位:元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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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市盐业分公司
| 74997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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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吐鲁番盐业分公司
| 17991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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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密盐业分公司
| 16959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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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奎屯盐业分公司
| 11455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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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州盐业分公司
| 1935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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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计
| 123340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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