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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税先锋刘金涛]
学习笔记: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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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税先锋刘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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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3-10-7 13:5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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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法税先锋刘金涛
标题:
学习笔记: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0-05 20:56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MzMyOTMxMw==&mid=2651144031&idx=1&sn=fc8c7f7f29c64953db59767e21c64068&chksm=8055a991b7222087001cafe1001ff4502c4c7acdfad977c056fbafac8d3d910c03ba44091f41#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
学习笔记: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
为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
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保障性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保障性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
城镇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
(笔记:
1、据百度信息,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定向安置房等构成。这种类型的住房有别于完全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商品房。
2、税收优惠:免征
城镇土地使用税
和印花税。
3、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保障性住房,怎么计算免征
城镇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4、思考:此处由哪个“政府部门”出具材料?)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
土地增值税
。
(笔记:
1、《
土地增值税
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
土地增值税
: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
2、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视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
三、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保障性住房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免征
契税
。
(笔记:免征
契税
三个条件
1、主体: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
2、手段:回购保障性住房;
3、目的: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
四、对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减按1%的税率征收
契税
。
(笔记:
1、《
契税
法》第三条规定,
契税
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
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2、减按1%税率的条件:
(1)主体:个人。(2)行为:购买保障性住房。)
五、保障性住房项目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教育费附加
和
地方教育附加
等。
(笔记: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1、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计价格〔2000〕474号
))第四条规定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人防办备案。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2、《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
一、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 号)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对各类(市政建设)专项配套费进行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因此,各地征收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应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强制征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其征收主体与征收对象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同时,收益者与征收对象也没有必然的联系,与各级政府部门或单位向特定服务对象提供特定服务并按成本补偿原则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明显区别。因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性质上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而属于政府性基金。
3、《征收
教育费附加
的暂行规定》(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1990年6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
教育费附加
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5年8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
教育费附加
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国务院令第588号
)
第二条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
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
》(
国发〔1984〕174号
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
教育费附加
。
第三条
教育费附加
,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
教育费附加
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
教育费附加
率。
第四条 依照现行有关规定,除铁道系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各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的教育附加随同营业税上缴中央财政外,其余单位和个人的
教育费附加
,均就地上缴地方财政。
第五条
教育费附加
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教育费附加
纳入预算管理,作为教育专项资金,根据“先收后支、列收列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使用和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预算内教育事业费逐步增长,不得因
教育费附加
纳入预算专项资金管理而抵顶教育事业费拨款。
第六条
教育费附加
的征收管理,按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按照城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范围确定。城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本地区保障性住房项目、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等信息及时提供给同级财政、税务部门。
(笔记:
1、保障性住房项目,按照城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范围确定。
2、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本地区保障性住房项目、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等信息及时提供给同级财政、税务部门。)
七、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应按相关规定申报办理。
(笔记:思考,按哪些“相关规定”申报办理?)
八、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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