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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劳就字{1998}273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与主办(扶持)单位之间待界定资产未明确产权归属其资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否继续使用的复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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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0 11:07: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20300017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劳就字{1998}273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劳就字{1998}273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与主办(扶持)单位之间待界定资产未明确产权归属其资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否继续使用的复函》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12-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与主办(扶持)单位之间待界定资产未明确产权归属其资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否继续使用的复函》的通知
新劳就字{1998}27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劳动(劳动人事)局(处)、财政局(处)、地方税务局、劳动就业管理机构: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与主办(扶持)单位之间待界定资产未明确产权归属其资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否继续使用的复函》转发给你们。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在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产生同类问题时,请遵照此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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