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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冀地税发[2004]40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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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冀地税发[2004]40号
文件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冀地税发[2004]40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
发文日期: 2004-10-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
冀地税发[2004]40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
  冀地税发[2004]40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4]4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级财政、国库、税务机关要本着方便纳税人的原则,指定商业银行办理现金退税。县级地税、国税机关结合本部门工作,可各指定一家商业银行。纳税人凭税务部门开具的《领取退税通知书》(见附件)、完税凭证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商业银行领取退付的税款。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探索新的税款缴纳方式,不断改进税款征收和退付手段,鼓励纳税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通过银行账户划款的方式缴纳和退付税款,方便纳税人,最大限度地减少现金税款的缴纳和退付,保证税款的安全。
   各级财政、国库、税务机关和办理现金退税的商业银行要搞好配合,加强对现金退税的监督和管理,严密退税手续,做好现金退税工作,确保应退税款及时足额退给纳税人。
   附件:领取退税(现金)通知书
  省地税局省国税局
  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财政厅
  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领取退税(现金)通知书
   退税(现)字号
   _________纳税人:
   我局对你(你单位)的退税(现金)申请,经审核,符合退税条件,在收到本通知书5个工作日后,凭《领取退税通知书》、完税凭证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明到_________银行领取现金退税款,金额_________元。
   《税收收入退还书》字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完税凭证字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税务机关公章年月日
   注:本通知一式三份,A4型竖式。一份送办理退税银行,一份送纳税人,一份县级税务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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