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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9}028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化学工业技术总公司分摊管理费税前扣除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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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0 11:07: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12800008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二字{1999}028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9}028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化学工业技术总公司分摊管理费税前扣除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9-03-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化学工业技术总公司分摊管理费税前扣除的批复
新地税二字{1999}028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对新疆化学工业技术总公司申请分摊1998年管理费的请示》(新地税直征字{1999}027号)收悉。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新地税二字{1998}109号),经研究,同意新疆化学工业技术总公司1998年度定额分摊管理费20.5万元(具体分摊数额见附表),并允许其分支机构在计算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附件:《管理费分摊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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