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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申报期到23号!还有一大波税费新政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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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3-10-7 12:5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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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无锡税务
标题:
本月申报期到23号!还有一大波税费新政值得关注!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OTQ0NTMyMA==&mid=2650214541&idx=3&sn=9a8126eed4c48f1021d24ddb596c44be&chksm=8819762abf6eff3cd38a494dcb58ef64f495e7b1094d3ff78f99b2af44f9127aba83f477ed6d#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0-01 07:51
二维码:
-
2023年10月申报期限至
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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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值得关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
政策要点
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服务工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3年第1号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0月1日起,个人发生股权转让行为,向经营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前,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依法到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与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交互机制。经营主体登记机关应当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中查验相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政策要点
为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持续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发展,助力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服务 简并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0月10日起,居民企业或其通过境内合伙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的任何一天,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的,应当在办理该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简并后的《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苏财税〔2023〕22号
政策要点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苏财税〔2023〕23号
政策要点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为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发〔2023〕13号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起,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提高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十问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
政策要点
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政策要点
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38号
政策要点
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维护的企业。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
政策要点
2027年12月31日前,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
政策要点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本公告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
政策要点
2027年供暖期结束前,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
政策要点
2027年12月31日前,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
政策要点
2027年12月31日前,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
政策要点
自2023年9月22日至2027年12月31日,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税品种清单见本公告附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3年第57号
政策要点
2027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2.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其所取得的年度伤残人员专门用品销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收入总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3.企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4.企业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人,则其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全部生产人员的1/6。5.具有与业务相适应的测量取型、模型加工、接受腔成型、打磨、对线组装、功能训练等生产装配专用设备和工具。6.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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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税费新政速览
2023年7月税费新政速览
2023年8月税费新政速览
2023年9月税费新政速览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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