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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税语] 关注!总局及多省个人股权转让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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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7 12:00: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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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东方税语
标题: 关注!总局及多省个人股权转让新政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0-05 10:35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0ODE4NzI3Nw==&mid=2247495729&idx=1&sn=fc48d1df08286042220944160eff1618&chksm=fb404dd3cc37c4c5d1f6be93c74509d8a363e9326bda99ca2a762c7090e8851a4f2e8bf8ea92#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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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 第 67 号)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工商部门合作,落实和完善股权信息交换制度,积极开展股权转让信息共享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

第十五条 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
目前全国各地税务机关纷纷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将个人转让股权时纳税前置,即利用“先税务后工商”的管理手段控制税收的缴纳,这样一来,不缴税的情况将可最大限度被杜绝(当然少缴税情形还有采用核定征收方法来阻止)。东方税语统计已出台相关政策的地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省市:安徽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贵州省、海南省、湖北省、江西省、辽宁省、大连市、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天津市、青岛市、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山东省、河南省、山西省、江苏省、兰州市、湖南省、福建省、厦门市、陕西省、河北省、黑龙江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甘肃省等。
国家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有关服务工作的通知

税总所得发[2022]62号
  采取信息共享查验的模式,即纳税人(申请人)在办理个人转让股权变更登记前,应先到税务部门办理股权转让纳税申报,税务部门依托信息化手段开展审核后,及时将股权变更信息交换至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含已承接企业登记职能的行政审批部门)在办理变更登记业务时,比对申请人录入信息与税务部门交换信息的一致性,依据核验结果核准个人转让股权变更登记申请。
  股权转让过程中涉税计算
  1、股权转让收入: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有关规定及实务操作经验,主管税务机关在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核定时,采用净资产核定法进行核定。即如果净资产乘以股权比例大于股权转让价格的,以“净资产乘以股权比例”认定股权转让收入;反之,以“股权转让价格”认定股权转让收入。
  2、股权原值:按照纳税人取得股权时的实际支出进行确认。
  3、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20%
【东方税语注】这个地方计算公式应该修改一下,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20%

  4、纳税义务时间: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的次月15日内。
  5、滞纳金:如超过纳税义务时间未缴纳相关税收,税务机关将以每天万分之五征收滞纳金。
  6、纳税义务人:转让方。
国家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2022年11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服务工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3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与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人转让股权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开展联合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股权,在向经营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前,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纳税)申报。
  二、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转让股权完税信息查验机制。对通过查验的,经营主体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三、本通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3年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与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股权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在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前,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申请人)应先持相关资料到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款缴纳(纳税申报)。
  二、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与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转让股权信息交互机制,经查验通过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依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三、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申请人)对相关信息及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本通告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有关服务工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费保障办法》《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税费保障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有关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所得发〔2022〕62号)相关规定,为便利纳税人(申请人)依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业务,进一步优化我区营商环境,现就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股权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之前,扣缴义务人(股权受让方)或纳税人(股权转让方)应当依法先向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扣缴(纳税)申报。
  二、各级税务部门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行个人转让股权完税信息查验机制。查验通过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三、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对个人股权转让相关信息及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本通告自2023年9月25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服务工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3年第2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西藏自治区税费征管保障办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67号公告)相关规定,现对个人转让股权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人股东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的,在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变更登记前,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应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二、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与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交互机制。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中查验相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三、本通告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通告〔2023〕2号
  为进一步便利纳税人(申请人)依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与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就个人股权转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股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前,应当依法向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与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线上便捷查验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查验确认个人股权转让已完成税款缴纳(纳税申报)后,依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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