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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税语] 关注!多省市个人股权转让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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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7 12:00: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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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东方税语
标题: 关注!多省市个人股权转让新规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0-04 12:01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0ODE4NzI3Nw==&mid=2247495715&idx=1&sn=c63f589b090602fac6f87c12d43514a3&chksm=fb404dc1cc37c4d7138d9983d166a73c53a4e6d7181fb44f48d3eebc9a9da6174ea57919a6f3#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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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 第 67 号)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工商部门合作,落实和完善股权信息交换制度,积极开展股权转让信息共享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

第十五条 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
目前全国各地税务机关纷纷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将个人转让股权时纳税前置,即利用“先税务后工商”的管理手段控制税收的缴纳,这样一来,不缴税的情况将可最大限度被杜绝(当然少缴税情形还有采用核定征收方法来阻止)。东方税语统计已出台相关政策的地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省市:安徽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贵州省、海南省、湖北省、江西省、辽宁省、大连市、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天津市、青岛市、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山东省、河南省、山西省、江苏省、兰州市、湖南省、福建省、厦门市、陕西省等。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现就个人转让股权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股权依法需向承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申请人)应在办理变更登记前,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与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线上便捷查验机制,采用信息共享查验模式,实现对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信息的系统自动查验。
  三、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申请人)对相关凭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申请人)对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信息查验有关服务事项可拨打我省纳税缴费服务热线12366咨询。
  五、本通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3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现就个人转让股权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股权依法需向承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申请人)应在办理变更登记前,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与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线上便捷查验机制,采用信息共享查验模式,实现对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信息的系统自动查验。
三、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申请人)对相关凭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申请人)对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信息查验有关服务事项可拨打我市纳税缴费服务热线12366咨询。
五、本通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服务工作的通告
2023年第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人股权转让实施联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在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前,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先到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二、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与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自动交互机制。市场主体登记机关通过税务机关实时共享的个人纳税信息确认个人转让股权行为已完成纳税申报后,依照相关规定为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三、本通告自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与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人股权转让实施联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人股东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的,扣缴义务人(股权受让方)或纳税人(股权出让方)应当依法向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扣缴(纳税)申报,报送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附件1)。
  二、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由税务机关提供的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完税情况(个人股东股权转让信息表)(附件2)。
  三、本通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
  2.个人股东股权转让信息表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7日
  附件1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
  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二、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件原件(查验后退回)和复印件。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还需提供签定的委托协议原件(查验后退回)和复印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查验后退回)和复印件。
  三、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资料。
  四、股权转让合同(协议)原件(查验后退回)和复印件。
  五、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六、签定股权转让合同(协议)时被投资企业上期末的《资产负债表》(已报送的无需再次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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