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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给员工发放实物类礼品,是否需要并入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何确定所得金额?
答: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应计入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取得的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不含增值税价格计算收入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收入额。
二、商家节假日期间给客户赠送礼品,是否需要为客户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另外,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三、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发放礼品或者抽奖机会,个人得到礼品、奖品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需要区分情形处理:
(1)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属于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广西税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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