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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4]270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北疆铁路公司多元化经营管理中心提取2004年管理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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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0 11:06: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北疆铁路公司多元化经营管理中心提取2004年管理费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4]270号

乌鲁木齐市、石河子、博州、奎屯地方税务局:
接北疆铁路公司多元化经营管理中心《关于申请提取2004年度管理费的报告》(北铁经计财[2004]14号)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规定,经核审,准予该中心按所属企业(见附表)销售收入的1、5%的比例提取2004年度管理费。所属企业实际上缴的管理费未超过核定标准的部分,可在本年度内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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