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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石国税发[2004]202号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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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石国税发[2004]202号
文件名: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石国税发[2004]202号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10-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
石国税发[2004]202号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
  石国税发[2004]202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冀国税发[2004]17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向市局反馈.
  一、扣留失控发票的程序各局要指定申报征收岗位专人每日在认证工作开始前查询“认证后失控发票”.对存在“认证时失控发票”和“认证后失控发票”的纳税人,开具《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扣票通知书》(见附件)并打印《认证结束通知书》附后,当场扣留或通知纳税人交回抵扣联原件.对扣留的抵扣联,各局要妥善保管,严防丢失.
  二、移交稽查部门的手续对扣留的全部失控发票抵扣联,各局要明确专人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查处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0]55号)的有关手续,将纸质发票复印件、《认证结果通知书》和电子信息移交稽查部门处理,并负责接收稽查部门返回的协查结果.
  市内六区直接移交市稽查局协查科,其他单位移交本县稽查局.稽查部门应及时返回协查结果,申报征收岗位应及时通知纳税人.
  三、总局改变了失控发票的比对流程,将原来在稽核系统进行失控发票的比对提前至认证环节,此改变将影响金税工程的数据采集操作流程.为保证金税工程的正常运行,市局信息中心和各县区级信息中心,须按照修订后的《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规定的时间(每月12日),在确定总局已将失控发票数据下发给各地并更新了失控发票数据库后,才能将防伪税控系统采集的发票数据下载并提入稽核系统中,不得提前操作.
  四、对于纳税人在2004年10月份以前(含10月份)报送的抵扣联,如在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软件自动比对后出现“认证后失控”,要先在区县级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中查询,对已经有了比对结果并进行了处理的发票,不再扣留抵扣联、移交稽查部门.
  五、失控发票的扣留和移交稽查部门的手续在总局和省局没有明确规定以前暂按此规定执行.
  附:《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扣票通知书》(式样)
  ___________________ 你单位______年____月____日报送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经过防伪税控系统的认证和自动比对,发现有______份发票,税额合计_______ 属于__________(详细信息见《认证结果通知书》).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国税发[2000]207号)第九条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2004]123号)第三条第七款的规定不得抵扣税款,现在予以扣留,特此通知.
  XX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签章)
  XXXX年XX月XX日
  注:通知书适用失控发票、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抵扣联的扣留;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税务机关留存,另一份送达企业.
  附件: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
  2004年9月29日冀国税发[2004]17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2004]12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向省局反馈.
  一、我省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实行总局、省局、市局三级运行模式.
  二、各市信息中心按照总局要求按时做好防伪税控网络版软件的升级和MQ服务器的相关配置工作.
  三、各市业务和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省局另行通知.
  联系人:信息中心孙利 0311-8625359 流转税处高昆 0311-698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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