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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财税〔2009〕12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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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ainan.chinatax.gov.cn/lawlibrary/qysds/21886.jhtml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文件编号: 财税〔2009〕122号
文件名: 财政部 财税〔2009〕12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11-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现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明确如下:
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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