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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2]130号 自治区地税局对新疆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取2001年度管理费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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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3031200037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函[2002]130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2]130号 自治区地税局对新疆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取2001年度管理费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2-03-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对新疆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取2001年度管理费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2]130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新疆药业集团提取2001年度管理费的请示》(新地税直征发字[2002]9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规定,经审核,准予新疆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下属企业提取2001年度管理费310万元(详见附表)。
下属企业上交的管理费,允许在2001年度内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附:管理费分摊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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