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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 【特别关注】澳大利亚AASB发布AASB2023-4号修订案,要求二级实体在确认和披露与支柱二所得税相关信息时是否适用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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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2023-10-7 10:45: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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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AASB官网
编译:思迈特财税国际税收服务团队
概要
9月25日,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AASB)发布了《AASB2023-4号修订案—国际税收改革—支柱二立法模板:二级披露》(以下简称“本准则”),以修订《AASB1060号通用目的财务报表—营利和非营利二级实体的简化披露》和AASB112号所得税。本准则修订了AASB1060号,要求二级实体披露:(1)在确认和披露与支柱二所得税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信息时,是否适用了豁免;(2)与支柱二所得税相关的当期税收费用(所得)。本准则还修订了AASB112号,扩大了适用AASB1060号的实体遵守AASB112号披露要求的豁免范围。这确保了二级实体在编制二级财务报表时无需遵守AASB112号中新的支柱二披露要求。
本准则适用于2023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2023年9月30日或之后结束的年度期间。允许提前适用于2023年9月30日之前结束的任何期间,包括2022/23财年。
背景
随着OECD支柱二全球最低税的顺利推进以及澳大利亚政府预算案确认将从2024年开始实施全球最低税,为了回应利益攸关方对所得税会计处理影响的关切,AASB于2023年6月发布了《澳大利亚会计准则AASB2023-2号修订案——国际税收改革——支柱二立法模板》,其中修订了AASB112号所得税,以引入:(1)对因实施OECD发布的支柱二立法模板而产生的递延所得税会计处理强制暂时豁免;(2)有针对性的披露要求,以帮助财务报表使用者更好地了解实体因改革而面临的所得税风险,特别是在实施规则的立法生效之前的期间。
然而,为了确保要求二级实体遵守AASB 1060号中规定的披露要求而不是AASB 112号中的新要求,AASB提议修订AASB 112号的附录A,以扩大适用AASB1060号的实体遵守AASB 112号披露要求的豁免范围,以包括AASB 2023-2号增加到AASB 112号的披露要求。
在考虑是否提议修订AASB1060号以要求二级实体进行有针对性的披露时,AASB认为支柱二立法模板可能会对二级实体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例如,大型跨国集团的一些子公司可能会受到支柱二立法的影响。
征求意见稿ED 325的发布
1、AASB1060号修订案的相关性
AASB营利实体准则制定框架和AASB非营利实体准则制定框架概述了委员会在IASB对完整IFRS准则进行修订时,考虑是否增加或修订AASB 1060号中披露要求所采用的方法。
准则制定框架首先考虑修订是否会在完整IFRS准则和《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之间引入重大的确认和计量差异。如果不这样做,则准则制定框架规定不需要采取进一步行动,除非:
(1)披露涉及公共政策问题;(2)这些披露与澳大利亚环境特别相关;或者(3)修订明确或减少了完整IFRS准则中现有的披露要求。
除了准则制定框架中的原则外,委员会在最终确定AASB1060号时承认,只要更新《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就需要对AASB1060号中的披露进行审查。
尽管完整IFRS准则与《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之间或澳大利亚的一级和二级实体之间在支柱二所得税方面不存在确认和计量差异,但委员会认为,适用强制临时豁免的二级实体应要求豁免,在其财务报表中包括一些披露,以帮助使用者了解支柱二立法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此外,委员会注意到IASB提议对《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修订,并于2023年6月发布了《国际税收改革—支柱二立法模板—对<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拟议修订的IASB/ED/2023/3征求意见稿》。IASB/ED/2023/3提议对《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修订,该修订将:(1)对因实施支柱二立法模板而产生的递延所得税会计处理引入暂时豁免;(2)在支柱二立法生效期间引入有针对性的披露要求;和(3)澄清所得税披露目标中的“其他事项”包括已颁布或实质上已颁布的支柱二立法(9月29日,IASB发布与支柱二实施相关的《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修订案,其中明确准则第29章披露目标中的“其他事项”包括税率和税法的已颁布或实质上已颁布,如支柱二立法)。因此,委员会决定提议对AASB1060号进行修订,以要求适用暂时豁免的二级实体在其财务报表中纳入有针对性的披露。
2、披露
二级实体必须对因实施AASB112中支柱二立法模板而产生的递延所得税会计处理适用强制暂时豁免。为了使豁免适用透明,委员会提议要求适用暂时豁免的二级实体披露该事实。
此外,根据IASB提议的修订《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方法,委员会决定:(1)在相关支柱二立法生效之前的期间,不提议具体的披露要求;(2)在相关立法生效期间,提议要求实体披露其与支柱二所得税相关的当期税收费用(所得)。
在做出这些决策时,委员会认为:(1)没有必要在相关支柱二立法生效之前期间增加新的披露要求,因为第176段中的现有披露要求预计将导致受支柱二立法影响的二级实体在支柱二立法适用之前提供一些关于已颁布或实质上已颁布的支柱二立法性质和财务影响的信息。然而,委员会决定提议澄清,第176段中所述的“其他事项”包括已颁布或实质上已颁布的支柱二立法;(2)要求二级实体在相关立法生效时披露与支柱二所得税相关的当期税收费用(所得),将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支柱二所得税相对于实体整体税收费用(所得)的规模。委员会认为,由于在这种情况下已经要求二级实体确认与支柱二所得税相关的当期税款,因此编制该披露的成本不会很高。
ED325提案的最终确定
咨询期结束后,且在考虑收到的意见后,委员会决定继续发布本准则,对ED325中的提案进行最小程度的修改。
1、回复人员对ED325的反馈
委员会收到了两封ED325的正式意见信。收到的反馈表明,总体而言,两个利益攸关方都支持这些提案。然而,一位利益攸关方提供了额外的反馈。
该利益攸关方认为,对第176段提议的澄清是没有必要的,因为第176段中所述的“交易和其他事项”包括税率和法律的颁布或实质上颁布。该利益攸关方还建议,如果委员会担心情况并非如此,则澄清的措辞应更广泛,而不是具体所述支柱二立法,否则委员会可以考虑在结论依据中澄清这一点。
委员会考虑了该反馈以及IASB收到的IASB/ED/2023/3的反馈,并决定将明确的措辞概括为第176段,并以所述支柱二立法为例。
2、生效日期
委员会决定,修订案应在2023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2023年9月30日或之后结束的年度期间生效,并允许提前适用,如ED325中所提议的。这与AASB 2023-2号对大多数实体的生效日期一致。
委员会注意到ED325的一位回复人员的意见,即拟议的生效日期可能会使二级实体不确定修订案是否适用于某些期间,例如2022/23财年。委员会确认了拟议的双重生效日期,在这种情况下,这是为了避免对在委员会制定本准则之前已结束的报告期间的任何强制追溯适用所必须的。委员会指出,实体可以选择在其强制适用日期之前适用修订案,例如适用于2022/23财年或2023年9月30日之前结束的任何期间。
本准则的主要特征
1、主要要求
《澳大利亚会计准则AASB2023-2号修订案—国际税收改革—支柱二立法模板》(2023年6月)修订了AASB112号,以引入:(1)对因实施OECD发布的支柱二立法模板而产生的递延所得税会计处理实施强制暂时豁免;和(2)有针对性的披露要求,以帮助财务报表使用者更好地了解实体因改革而面临的所得税风险,特别是在实施规则的立法生效之前期间。
本准则修订了AASB 1060号以要求二级实体披露:(1)其已适用了豁免来确认和披露与支柱二所得税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信息;和(2)与支柱二所得税相关的当期税收费用(所得)。本准则还修订了AASB112号,以扩大适用AASB1060号实体无需遵守AASB112号披露要求的豁免,从而确保二级实体在编制二级财务报表时无需遵守AASB112号中的新披露要求。
2、适用日期
本准则适用于2023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2023年9月30日或之后结束的年度期间,对于2023年9月30日之前结束的任何期间(包括2022/23财年)允许提前适用。委员会关于本准则中最终确定的修订提案于2023年7月通过征求意见稿《国际税收改革草案ED325—支柱二立法模板:二级披露》公开征求意见。
思迈特提醒
2021年10月,超过135个辖区就OECD/G20 BEPS包容性框架《应对经济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的双支柱解决方案声明》达成了共识。此后,OECD发布了与该解决方案支柱二相关的立法模板和其他文件。支柱二立法模板制定了一个模板,各辖区可以将其转化为国内税法并作为达成共识的共同方法的一部分实施。
支柱二立法模板旨在确保大型跨国集团对在其运营所在每个辖区产生的所得缴纳最低金额的税款,其将通过适用导致在每个辖区对“超额利润”的应缴税款总额达到至少15%的最低税率的补足税制度来实现该目标——通常要求集团最终母公司在其所在辖区为其税率低于15%的子公司利润缴纳补足税。这些规则针对的是在以前4个财年中至少有2个财年合并财务报表中收入超过7.5亿欧元的跨国集团。这些规则规定了某些辖区的纳入门槛,并将某些类型的实体排除在其范围之外。
5月9日,澳大利亚财政部发布了2023-24预算案系列文件,在该预算案中澳大利亚政府确认将引入:对大型跨国企业征收15%的全球最低税,收入纳入规则(IIR)适用于2024年1月1日或之后的所得年度,低税利润规则(UTPR)适用于2025年1月1日或之后的所得年度;15%的国内最低税适用于2024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所得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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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改革—支柱二立法模板:二级披露》(中英文对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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