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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过来!个税“三提高+十一延续”(上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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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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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7 10:40: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江门税务
标题: 看过来!个税“三提高+十一延续”(上篇)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MzE5MDU5Mg==&mid=2649116131&idx=2&sn=b18ede5f9d540cc36bb5259bdd78f4ae&chksm=87e8dbccb09f52da15315fbff53a646d3d22fa84d428ae6652ba43682221120e9664bf7a8671#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9-28 17:35
二维码: -


01
三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提高,一张表让您读懂新旧政策对比

_
原政策
新政策
政策文件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
政策施行日期
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调整后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每个婴幼儿
每月1000元
每个婴幼儿
每月2000元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每个子女
每月1000元
每个子女
每月2000元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独生子女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02
关于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提高,还有两个重要问题哦!
Q1

我还没有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应该如何享受?
纳税人还没有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者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享受。
Q2

子女正在读硕士研究生,我能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吗?
如果纳税人子女接受的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教育属于全日制学历教育,纳税人可以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如果属于非全日制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应由子女本人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03
延续两项个人所得税优惠至2025年12月31日
1
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

【政策内容】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
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2号)

【政策内容】
1. 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 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具体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由创新企业在其境内的存托机构代扣代缴税款,并向存托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对于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双边税收协定(安排)的相关规定予以抵免。

相关阅读:
1、三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提高了!一图了解政策要点
2、提高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十问十答
3、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利好三箭齐发!手把手教你怎么尽享红利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供稿:国家税务总局江门高新区(江海区)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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