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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政策
| 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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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 《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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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施行日期
| 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 调整后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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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 每个婴幼儿
每月1000元
| 每个婴幼儿
每月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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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 每个子女
每月1000元
| 每个子女
每月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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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 独生子女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 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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