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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2000}069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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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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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0 11:05: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12900005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二字{2000}069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2000}069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0-08-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新地税二字{2000}069号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减征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的批复》(新政办函{2000}101号)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理》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并依照新政函{2000}137号文件精神,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  2000年1月1日 起企业所得税按应征税额减征55%(实际按应征税额的45%征收)。减征时间暂定为5年”。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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