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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2]338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2002年度经费预算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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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3031200031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函[2002]338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2]338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2002年度经费预算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2-08-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2002年度经费预算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2]338号

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你社《关于申请批准我社2002年度行政事业费预算的函》(新供联财[202]89号)收悉。经核审,你社及学习2002年行政经费核定为1400万元,主要用于区社及学校的正常经费支持。
核定的行政经费,由你社直属企业分摊解决(分摊数额见附表),并准予直属企业在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附件:直属企业应承担经费分摊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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