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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2]219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轻工业供销总公司分摊公共费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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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轻工业供销总公司分摊公共费用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2]219号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博州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关于新疆轻工业供销总公司分摊公共费用的请示》(新地税直征字[2001]395号)文。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新地税二字[1998]109号)规定,经核审,准予新疆轻工业供销总公司2001年度向下属企业在分摊管理费用888.041.87元(分摊数额见附表),下属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附件:费用分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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