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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叶税舟] 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如何进行投资额抵扣所得额?附稽查案例

匿名  发表于 2023-10-7 09:40:52 |阅读模式
精选公众号文章
公众号名称: 一叶税舟
标题: 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如何进行投资额抵扣所得额?附稽查案例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0-03 20:31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ODEzMDYwMQ==&mid=2651949647&idx=1&sn=18b65684a99546d46e3d956051ca66f1&chksm=8c0a1b89bb7d929fe19a655e69167226282c9959ea3b1adbc695b8a1a86d9da7e2965fb7cce1#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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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了解,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

2023年09月22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7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延续、优化、完善并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7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对今明两年到期的阶段性政策作出后续安排。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文件。我们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享受方式、政策依据、政策案例的体例进行梳理,编写形成了《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1.0)》,供纳税人缴费人和各地财税人员参考使用。
今天带你了解: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
享受主体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合伙人和天使投资个人
优惠内容
(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享受条件
(一)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二)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三)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四)享受上述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已投资满2年及新发生的投资,可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文件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2023年第17号)适用有关税收政策。
享受方式
上述政策免于申请即可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3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2022年第6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2023年第17号)

附稽查案例: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苏园税稽处〔2023〕125号
孙某某:(纳税人识别号:142332********0024)
我局(所)于2022年10月14日至2023年9月22日对你2013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针对你从合伙企业鼎成开某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取得经营所得少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我们对你进行了专项稽查,并要求该合伙企业进行协助检查。经检查,你作为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取得 2017 年度个人经营所得但未缴纳个人所得税 ,少缴 2017 年度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52,685.69 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 修正)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条第二项、第六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缴你 2017 年度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52685.69 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 49 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加收个人所得税滞纳金。
限你 (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查局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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