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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冀国税函[2004]496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版普通发票公告和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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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冀国税函[2004]496号
文件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冀国税函[2004]496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版普通发票公告和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11-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版普通发票公告和有关规定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4]496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版普通发票公告和有关规定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4]496号
  全文有效
  2004-11-30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便于统一识别和查询,按照总局的有关规定,我省对普通发票进行了换版:规范了票种结构、简并了发票种类、增强了防伪功能、提升了科技含量。现就普通发票换版公告和发票填开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关于公告宣传
   这次普通发票换版是近年来较大的一次调整,对普通发票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抓住这次契机,广泛宣传新版普通发票的特征和换版的重要意义,并在办税服务厅和公共场所张贴《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附后,各市根据需要自行印制),告知社会各界的用票、索票单位和个人,依法自觉用票和索票,减少税款流失,增加财政收入。
   二、发票填开的有关规定
   (一)红字发票填开问题。当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及折让时,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如为手工发票要在发票存根联下垫红色复写纸开具,如为电脑发票需在小写金额前加“-”符号。
   (二)大写金额封口问题。凡大写金额不足最大版面的空白栏全部用“⊕”符号封口。作废发票除在发票票面写上“作废”字样外,最大数字前的空白栏全部用“⊕”符号封口。否则视为违规发票。
   (三)增加货物销售限额发票问题。为加强个体户和起征点以下纳税人的管理,增加货物销售限额发票。发票限额的额度由各市自定,且只能是一种版面。
   三、各市要结合普通发票换版工作,对本地区的普通发票库存、领购、使用、保管情况进行检查和清理,为《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上线做好准备。
   附件:1、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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