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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 | ⑨分别提高1000元!家有“一老一小”听我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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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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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30 03:25: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无锡税务
标题: 听税 | ⑨分别提高1000元!家有“一老一小”听我说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OTQ0NTMyMA==&mid=2650214490&idx=4&sn=1f41c6198b81d09a6da131ecf7ecd39c&chksm=881976fdbf6effeb553bdc405c0a5f2e1c464c5aa75ab6573518f5446c472240b3367773be9e#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9-29 16:00
二维码: -





为进一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和赡养老人的支出负担,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三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今天,我们和锡小税一起,通过问答来了解吧!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有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和婴幼儿照护七项内容,这次涉及的三项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具体有什么变化?


这次调整共涉及三个事项。一是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二是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三是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这三项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那之前已经按照原来的标准填报享受了专项附加扣除,该怎么按照提高后的标准享受?


本次调整不需要纳税人重新填报,自9月申报期起,信息系统将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此前多缴的税款可以自动抵减本年度后续月份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






我不是独生子女,之前已经和兄弟姐妹按照约定分摊的方式享受了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这次标准提高后能不能重新调整扣除额度?


当然可以。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需要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扣除标准提高后,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自行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但每人每月不超过1500元






除了工资薪金所得,其他所得可以享受此次的调整吗?


也是可以的。比如合伙企业合伙人平时取得的都是经营所得,没有工资薪金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享受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最后,也要提醒大家一定要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对虚假填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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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梁溪区税务局
监审: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所得税科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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