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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2]110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宏景投资有限公司2002年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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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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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0 11:04: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3031200003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函[2002]110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2]110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宏景投资有限公司2002年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3-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宏景投资有限公司2002年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2]11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新疆宏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对下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申请》(新宏投字 [2005]51 号),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管理管理办法》(新地税二字 [1998]109 号)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新疆宏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02 年度向全疆所属 33 家企业按不超过其销售收入的 2% 提取管理费。各所属企业(名单附后)按上述比例提缴的管理费,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未列入名单企业不得提交总机构管理费。请各地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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