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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9}87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联汇实业总公司分摊管理费税前扣除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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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0 11:04: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12800001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二字{1999}87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9}87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联汇实业总公司分摊管理费税前扣除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9-09-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联汇实业总公司分摊管理费税前扣除的批复
新地税二字{1999}87号

你局《关于新疆联汇实业总公司申请分摊管理费的请示》(市地税政二字{1999}13号)收悉。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新地税二字{1998}109号),经研究,同意新疆联汇实业总公司1998年度向其分支机构分摊管理费256.770.34元(具体分摊数额见附表),允许分支机构在计算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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