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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宝鸡市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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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3-9-29 00:4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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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宝鸡税务
标题:
关于宝鸡市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的通告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zUwODQ5MQ==&mid=2649819668&idx=2&sn=b283c98ac21e215975e2e1cea1fee97a&chksm=bedd4ef089aac7e67bbed204d5000485ce7dd698172fdb18c8fc795ddedb6efe11601df5a0fb#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9-28 17:32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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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宝鸡市税务局
宝鸡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宝鸡市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缴费的通告
为切实做好2023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根据陕西省医疗保障局、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陕西省乡村振兴局七部门《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陕医保发〔2023〕24)号文件精神及我市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参保对象
居民医保制度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或按规定享有其他医疗保障制度人员以外的全体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就业居民、在校学生、在统筹区取得居住证(12周岁以下少年儿童,其监护人具有统筹区户籍或居住证可视同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
二、缴费标准
2023年所有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对象均执行统一的个人缴费标准,按每人每年380元征收。
特殊人
员缴费标
准:
(一)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资助,资助标准380元。
(二)低保对象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标准190元,享受资助后个人承担部分190元由参保人员自行缴纳。
(三)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按规定享受参保资助政策,按照低保对象资助标准给予定额资助。
三、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
2023年全市居民医保参保个人集中缴费时间为2023年9月27日起至12月20日。2023年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设置补缴期,补缴期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一般参保人员须在集中缴费期内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缴费后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补缴期内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缴费后次月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未在集中缴费期或补缴期参保缴费的,不得享受参保年度的居民医保待遇。
特殊
参
保
缴费
人
员
政策:
(一)
职
工
医
保
断
保人
员
参加职工医保期间发生中断参保后需参加当年居民医保的人员,应在中止原参保关系后及时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完成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参加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算起至12月31日或再次变更日。
(二)
新生
儿
(1)2024年1月1日起,新生儿出生90天内由监护人在新生儿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医保经办部门办理参保登记,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新生儿出生当年未在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当年内可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参保缴费,缴费完成后,待遇享受期为出生当年缴费的次月起至12月31日。
(2)新生儿出生日期距离当年12月31日不足90天,如享受出生当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如享受出生次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次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未在90天内缴纳相应年度医疗保险费,按一般人员参保缴费及享受待遇相关规定执行。
(3)新生儿出生后死亡的,且监护人在其出生之日起90天内为其参保缴费的,出生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政策规定予以报销。
(三)
大
学
生
(1)当年新入学大学生及已入学大学生以学籍为依据,以学校(校区)为单位,鼓励大学原则上在学籍地参保,自学生缴费完成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若为享受政府资助参保的人员,已在身份认定地参保,可以不在学籍地参保。
(2)参保年度内应届毕业的已参保缴费大学生,在陕西省的医保待遇享受期延续至当年12月31日。毕业后参加职工医保或迁出陕西省迁入外省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四、参保缴费渠道
(一)
参
保渠道
税务部门无信息的新增拟参保人员,或新参保年度需调整参保缴费地的人员,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办理参保登记。
1.“线下”参保。须持本人户口本等户籍地有效证明、长期居住地公安部门制发的居住证,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前往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村(社区)医保服务室、镇(街)医保服务站或县(区)医保经办中心办理参保登记。
2.“线上”参保。下载陕西医保手机App或微信、支付宝搜索“陕西医保”小程序,注册后在“服务-个人业务申报”子目录下,可为本人及他人办理参保登记,也可为本人办理停保业务。
(二)
缴费
渠道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选择自行申报缴费的,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办理缴费。
1.合作
银
行
缴费
渠道
工商银行(柜面、手机银行、网点智能终端、微信扫码缴费项目二维码、微信公众号)
建设银行(柜面、智慧柜员机、手机银行、裕农通、扫码支付)
中国银行(柜面、手机银行)
农业银行(柜面、掌银、扫码支付)
邮储银行(柜面、手机银行、数字货币、二维码扫码)
光大银行(微信城市服务、“社保云缴费”小程序、云缴费APP)
陕西信合(柜面、ATM、网银、手机银行、助农E终端、发卡机自助设备、微信银行)
2.第三方
缴费
渠道
中国银联(云闪付App)
支付宝(市民中心-社保-社保缴费-陕西社保缴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
微信(我-服务-城市服务-社保-社保缴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微信社保小程序)
3.
税务
部
门缴费
渠道
缴费人可关注陕西税务微信公众号,通过纳税服务-社保缴费功能进行缴费,也可持本人身份证件到参保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缴费。
五、缴费票据
(一)缴费人通过金融机构各渠道缴纳居民医保费的,以电子订单支付凭证、自助设备机打小票或者对应银行柜面打印的《陕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缴费专用票据》为缴费依据。
(二)缴费人通过陕西税务微信公众号、银联“云闪付”、光大银行微信小程序“社保云缴费”、支付宝缴纳居民医保的,电子订单的支付凭证可以作为缴费依据,确需纸质缴费票据的,请通过银行柜面缴费并领取专用缴费票据或在缴费完成3日后前往参保地对应主管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打印完税证明。
(三)线上凭证获取方式。陕西税务公众号-微门户-我要办税-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税收完税(费)证明,查询缴费信息,打印完税证明。
在参保缴费中如遇到问题请与当地税务或医保部门联系。
缴费
咨
询
:
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咨询或拨打3212366。
政策咨
询
:
可以向当地医保部门咨询或拨打以下电话。
医保经办
电话
医保经办
电话
渭滨区
8615590
凤县
4805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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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3819
岐山县
8226110
陈仓区
6216651
麟游县
7965186
眉县
5547108
扶风县
5215607
凤翔区
7213156
千阳县
4241333
太白县
4951606
高新区
3780306
陇县
460801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宝鸡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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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7-3212366
编辑:王 文
审核:麻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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