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局提取管理费及分摊公共费用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3]156号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阿克苏地区地方税务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地方税务局:
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关于新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局提取总机构管理费及分摊后勤基地费用的请示》(新地税直征发[2003]2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规定,经审核,准予新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局向下属企业提取管理费305.60万元及分摊公共费用979.98万元(详见附表)。下属企业上缴的管理费及分摊公共费用可在2002年度内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附件:提取管理费及分摊公共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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