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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问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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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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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28 20:25: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枣庄税务
标题: 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问答(二)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MDA0NTU2NA==&mid=2651746861&idx=3&sn=e64b759855634608c801c3582787a1c1&chksm=8538083eb24f81286c5921617276e19eb47d524ac6a0cc31562e6f7fcf2cc0a4cc15039db315#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9-27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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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一名公司财务负责人,我们单位这个月月初新招聘了一名员工,之前未填报享受过“一老一小”扣除,在下个月为该员工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应该如何申报享受优惠呢?
答:纳税人还没有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者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享受。纳税人自9月份纳税申报期起,就可以由任职受雇单位按照提高后的新标准扣除,也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新标准申报扣除。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滕州市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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