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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04]8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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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20700021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发[2004]8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04]8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_
发文日期: 2004-01-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_
新地税发[2004]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2]70号)、《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部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2号)规定,现对我区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1年7月1日后,新办企业经认定符合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自认定年度(以《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载明的颁发日期为准)起第一个用纳税所得额的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的政策。
  二、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软件开发人员工资和培训费用,自认定为软件企业年度起,可按实际发生额在所得税前扣除。
  三、企业在《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载明的颁发日期次年实际《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企业在《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载明的颁发日期年度发生的软件开发人员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该年度所得税前扣除。
  四、软件企业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可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软件企业购进软件的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不少于2年(含2年)。
  五、享受“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国家鼓励类产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经批准,减半期内可减按15%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的一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半期满后至2010年前可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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