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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5〕374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新疆风机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人员按销售量提取费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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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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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10900006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函〔2005〕374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5〕374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新疆风机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人员按销售量提取费用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5-08-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新疆风机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人员按销售量提取费用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5〕374号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疆风机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人员实行按销售量提取费用办法的请示》(乌地税发[2005]62号)收悉。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规定》第55条5款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对该企业销售人员2004-2005年度工资、差旅费、通讯费、业务招待费继续实行按销售量提取的办法处理:销售费用按销售净额的4.5%提取(其中:工资占1.5%,差旅费、通讯费占2.5%,业务招待费占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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