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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消费提振信心税费优惠政策汇编,速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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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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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28 17:30: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南京税务
标题: 支持消费提振信心税费优惠政策汇编,速看!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TkxNDU5Nw==&mid=2650762788&idx=2&sn=0e72aac931691b42b46e4b98fdc611fd&chksm=befaf82e898d7138e6c8231fc6e883fc22255826fb5adeb7678a8612b7f3c353ddc1fbd876df#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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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9-27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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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为了便于广大市场主体更加及时便捷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我们将分群体、分专题推出税费优惠政策系列汇编。本期梳理了支持消费提振信心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一起来学习~
PART-01



个人销售住房
01
个人销售住房减免增值税
自2016年5月1日起:
1.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2.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
02
个人转让自用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
03
个人销售住房免征印花税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04
个人销售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PART-02



出租住房
01
个人出租住房减征增值税
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02
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03
个人租赁住房免征印花税
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04
个人出租住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三)款
05
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减征增值税
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06
企事业单位等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减征房产税
自2021年10月1日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第二条、第四条

PART-03



个人购买
01
个人购买住房免征印花税
对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02
个人购买安置住房免征印花税
自2013年7月4日起,对棚户区改造中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03
个人购买安置住房减征契税
自2013年7月4日起,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04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减征契税
自2016年2月22日起:
1.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2.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此项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05
居民换购住房退还个人所得税
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
06
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
07
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

PART-04



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01
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房产税
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3年上半年房产税。其他行业纳税人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

政策依据
《省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规〔2023〕1号)
02
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3年上半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行业纳税人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省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规〔2023〕1号)

PART-05



车船税减免政策
01
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四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
02
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四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
往期回顾
@个体工商户,最新税费优惠政策汇编速速收藏!
@制造业企业,您的专属税收优惠政策包来啦~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浦口区税务局
审核:南京市税务局政策法规处
编发:南京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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