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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3-9-28 16:5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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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南通税务
标题:
12366热点问题周周报(9月第二期)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xNzcwMzU0Ng==&mid=2247554216&idx=2&sn=555719960ec7293a669eeff5d67f37e5&chksm=f99646bdcee1cfabfb4ed66859ee23963f75265755a49e1d7af975d351874f90c3a119cb7802#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9-27 15:11
二维码:
-
1、缴费人在微信小程序“江苏税务社保缴纳”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时,提示“缴费明细中主管税务机关不一致,请核实!”,如何处理?
答:出现上述情况,是缓存问题。建议在微信小程序中删除“江苏税务社保缴纳”,再重新搜索进行缴纳或者使用支付宝小程序“江苏税务社保缴纳”进行缴纳。
2、单位开具数电票后打印发票时,提示“未检测到打印服务”,如何处理?
答:单位开具数电票时,如果电脑安装打印控件成功后点击打印仍提示“本机未检测到打印服务”,常见原因为浏览器安全设置问题或者单位安装控件版本有误,旧版本控件未卸载干净。
解决该问题的操作指引如下:
(1)检查电脑是否成功安装打印控件。如果未安装打印控件,需要点击提示框内的“下载打印程序”按钮完成安装;
(2)确认安装完毕控件后,完成浏览器安全设置;
(3)已进行安全设置,仍提示非最新版本,卸载旧版本后,选择最新控件,点击鼠标右键,点击以管理员身份运行,重新安装最新控件。
3、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一老一小”专项附加扣除的,是否需要重新报送相关信息?
答: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无需重新填报相关信息,信息系统将自动适用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但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个人所得税APP或者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
4、个人转让购买的住房,如何确定取得住房的时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5、单位是新办企业,开具数电票时查询不到银行账户信息,如何处理?
答:出现上述情况,先核实存款账户账号报告信息是否已维护,若未维护,单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模块维护存款账户信息。
6、单位开具数电纸票时项目名称较多,如何开具清单?
答:单位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蓝字发票开具——立即开票”模块,选择纸质发票票类后进入蓝字发票开具界面,点击“增行”,根据业务需求增加相应的行次,增行超过8行后,点击“发票开具”,系统自动生成清单。
7、单位是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优惠仅针对个体工商户,不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
8、两个子女中的一个无赡养父母的能力,是否可以由余下那名子女享受3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答:不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二条规定,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每月扣除3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不超过1500元。
因此,非独生子女不能由其中一人单独享受全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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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市级12366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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