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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3]343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精河县供热公司等4家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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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12600062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函[2003]343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3]343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精河县供热公司等4家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3-08-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精河县供热公司等4家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3]343号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上报精河县供热公司等四家企业申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博州地税〔2003〕41号)收悉。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地税发〔2002〕103号)。经研究同意给予精河县供热公司、新疆康鑫粮油有限责任公司、精河县天福棉花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精河县瑞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0012002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03年减按1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请你局监督执行并做好2003年以后年度的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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