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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5〕338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新疆大学建设设计研究院等3家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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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0 11:00: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10900005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函〔2005〕338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5〕338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新疆大学建设设计研究院等3家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5-07-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新疆大学建设设计研究院等3家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5〕338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的请示》(新地税直征发[2005]35号)收悉。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2]29号)第三条的规定,经审核,同意新疆大学建设设计研究院.新疆招标有限公司等两家国家鼓励类企业2004年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2005年暂按15%预缴企业所得税;同意新办企业自治区职业安全检验评价中心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2002-2004年度)的照顾。请你局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地税发[2003]103号)中有关要求,认真做好上述企业各纳税年度税收优惠的审核、征收及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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