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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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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0-6-20 10: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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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ldms/front/lawArticleInfo/infoShow.do?lawArticleId=9402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
文件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发文日期:
2005-08-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
教育费附加
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
教育费附加
的暂行规定〉的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五年八月二十日
国务院决定对《征收
教育费附加
的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三条第二款。
将第三条修改为:“
教育费附加
,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
教育费附加
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
教育费附加
率。”
本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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