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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04]68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02年度享受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政策企业名单及退税限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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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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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0 10:58: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20700022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发[2004]68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04]68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02年度享受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政策企业名单及退税限额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4-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02年度享受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政策企业名单及退税限额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4]6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02年度享受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政策企业名单及退税限额的通知》(财企[2003]383)转发给你们。对本通知所列企业收到的退税,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比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管理规定》第9条第10款第1项规定,视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专门用途的退税,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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