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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叶税舟] 已注销合伙企业对拆迁补偿款未申报,通知股东申报

匿名  发表于 2023-9-27 00:20:05 |阅读模式
精选公众号文章
公众号名称: 一叶税舟
标题: 已注销合伙企业对拆迁补偿款未申报,通知股东申报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9-26 20:30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ODEzMDYwMQ==&mid=2651949609&idx=1&sn=760c50ca36c0a967291a8ffd1fae8157&chksm=8c0a1befbb7d92f92d9e7d13d9d5f0d3e317dbb9754b4f05b7cc8e5bad3e5ac7c7d529dbda10#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城门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榕仓税城门通〔2023〕23012号
郭***(身份证号码:350104********2631):
事由:责令拆迁补偿款纳税申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通知内容:
一、福州***鞋业有限公司(地址:福州市***)2020年4月、2021年6月分别取得拆迁补偿款收入14386070.00元和151572.37元未纳税申报;
二、福州***鞋业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11月15日工商登记注销,注销前拆迁补偿款未纳税申报;
三、经查询你在该公司投资比例为50%,你作为该公司股东在填报《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办理工商注销时签名确认无未结清税款,涉嫌虚假申报税费已缴清,骗取工商注销登记。
限你在收到本文书之日起15日内对拆迁补偿款进行纳税申报并报送纳税资料,逾期不申报,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城门分局
2023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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