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新疆华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享受区外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4]302号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减免新疆华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的请示》(乌地税发[2004]63号)收悉。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通知=(新地税二字[2001]2号)及《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地税发[2002]10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新疆华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2002年1月1日-2004年12月31日)、减征企业所得税三年(2005年1月1日-2007年12月31日)的照顾。鉴于免税期较长,为便于征收管理,请你局对上述企业的减免税每三年审核一次,做好纳税管理和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