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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税客] 某自然人转让股权未申报被定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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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疯狂税客
标题: 某自然人转让股权未申报被定偷税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9-24 08:00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zNTMwNjUyNw==&mid=2247497926&idx=1&sn=af90854992738ebd99d8ce0407c7bc57&chksm=fa8530b6cdf2b9a025572eee109c744154383ca2c5a6bbc5a3c1efefdc4b2f731730beeecc8e#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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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王某某《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王某某(纳税人识别号320924********3477):
我局对你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股权转让涉税问题已经检查结束,依法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镇税稽处〔2023〕23号)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镇税稽罚〔2023〕13号)。因你居无定所、无有效联系方式,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决定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
1、税务处理决定书(镇税稽处〔2023〕23号).doc
2、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镇税稽罚〔2023〕13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镇税稽处〔202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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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纳税人识别号:320924196507163477)
我局(所)于2020年10月16日至2023年2月25日对你(单位)(身份证住址: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永安村9号之5,实际居所情况不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2019年股权转让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违法事实
我局根据转办案件线索,对你在2019年3月转让江苏龙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主管税务机关为句容市税务局下蜀税务分局)个人股权事项涉嫌未申报个人所得税进行检查,涉及的违法情况如下。
1.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及印花税
你转让江苏龙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股权申报纳税的过程为:2019年2月22日签订临时协议,议定转让总价2666万元,预付款200万元;2019年2月26日签订正式协议,确认转让总价2666万元;2019年4月1日完成股东变更,提供给句容市行政审批局的股权转让价格为849.6万元(无溢价,合同签订日期为2019年3月20日,股东由“王某某、方马捷”变更为“贾金凤、方马捷”);2019年4月9日签订补充协议,对环评推进、款项支付等事项进行确定或变更;2019年4月25日江苏天仁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公司全部净资产评估值为1247.62万元;2019年6月25日龙腾公司取走评估报告,同时缴清评估费用3.50万元;2019年7月30日你和贾金凤签订情况说明,双方对评估价值1247.62万元予以认同;2020年8月28日申报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8982900×0.05%=4491.50元;2020年9月7日你按转让价12476200×72%=8982864元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97380元,同时缴纳滞纳金24734.52元。
2020年10月29日检查人员对股权受让人贾金凤进行询问调查,贾金凤确定已支付股价1100万,认可应付给你1247.62万股权转让款。
2022年12月15日和2023年2月22日检查人员对你进行了两次询问调查,你均确认应收股权转让款为1247.62万元。
根据裁判文书网显示,你与贾金凤就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曾经过法院判决。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受理你转让江苏龙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72%股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2019)苏0111民初7294号〕,认定被告贾金凤已支付给原告王某某股权转让款20649500元(其中2019年2月至7月现金转账支付1110万元,其他支付方式954.95万元),整个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到资产评估以及双方对股权转让价格重新确认一事,争议的焦点仅在于2019年7月30日前支付的股权转让款是否已达到2000万元,而对股权转让总额2666万元双方均无异议。虽然2020年4月9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王某某提出的上诉作出裁定〔(2020)苏01民终1707号〕,撤销了一审判决并准许你撤回起诉,但通过本次诉讼可以充分证明,此次股权转让纠纷双方在诉讼中都未主张存在2019年4月江苏天仁房地产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和2019年7月30日双方再次签订“情况说明”变更股权转让价格的情况。结合检查人员从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取得的证据,可以证明双方2019年7月30日变更股权转让价格只是用于纳税申报和应付税务检查,你在此次股权转让向税务机关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不是真实的价格。
综上,检查人员确定股权转让价格为2666万元。你未按规定如实申报缴纳相应税款。
2.涉案印花税问题
根据印花税法相关规定,你的本次股权转让行为应缴纳2019年2月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26660000×0.5‰×50%=6665元,已缴4491.50元,少缴2019年2月印花税6665-4491.50=2173.50元。
上述行为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第五条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第八条 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2)《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关于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9〕15号):“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涉案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你的本次股权转让行为应缴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26660000-11800000×72%)-6665印花税款〕×20%=3631467元,已申报缴纳97380元,少缴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3631467-97380=3534087元。
上述行为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十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财产原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十七条 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七条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第八条 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第十五条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第十九条 个人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申报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区别以下情形办理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在案件检查过程中,你始终认为其股权转让收入为1247.62万元,并拒绝在工作底稿二上签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局无法联系到你,你不配合文书送达并放弃听证权。
处理决定及依据
本案经过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集体审理,做出税务处理决定如下:
(一)关于税款的追缴
相对人王某某编造计税依据,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少缴2019年2月份印花税2173.50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少缴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353408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的规定,你编造计税依据,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3534087元、印花税2173.50元,属偷税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王某某少缴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3534087元、2019年2月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2173.50元,定性为偷税,予以追缴。
(二)关于滞纳金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的规定,对本案滞纳金问题处理如下:
追缴你2019年2月份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2173.50元的同时,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你自行申报印花税4491.50元时所属期错误(应为2019年2月,申报所属期为2019年3月),无税基加收滞纳金76.40元。
追缴你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3,534,087元的同时,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经查,你2020年9月7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97380元,同时缴纳滞纳金24734.52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62号公告的规定,该情形下个人所得税税款限缴日期应为2020年6月30日,滞纳之日为2020年7月1日,应加收滞纳金3359.61元,多缴滞纳金24734.52-3359.61=21374.91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0号)的规定,对多缴的个人所得税滞纳金予以抵扣上述应予追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合计21,374.91元。
以上合计查补税款(费)3,536,260.50元,并按上述滞纳金处理意见加收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句容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镇税稽罚〔2023〕13号
王某某:(纳税人识别号:320924196507163477)
经我局(所)于2020年10月16 日至2023年2月25日对你(单位)(身份证住址: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永安村9号之5,实际居所情况不明)2019年股权转让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我局根据转办案件线索,对你在2019年3月转让江苏龙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主管税务机关为句容市税务局下蜀税务分局)个人股权事项涉嫌未申报个人所得税进行检查,涉及的违法情况如下。
1.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及印花税
你转让江苏龙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股权申报纳税的过程为:2019年2月22日签订临时协议,议定转让总价2666万元,预付款200万元;2019年2月26日签订正式协议,确认转让总价2666万元;2019年4月1日完成股东变更,提供给句容市行政审批局的股权转让价格为849.6万元(无溢价,合同签订日期为2019年3月20日,股东由“王某某、方马捷”变更为“贾金凤、方马捷”);2019年4月9日签订补充协议,对环评推进、款项支付等事项进行确定或变更;2019年4月25日江苏天仁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公司全部净资产评估值为1247.62万元;2019年6月25日龙腾公司取走评估报告,同时缴清评估费用3.50万元;2019年7月30日你和贾金凤签订情况说明,双方对评估价值1247.62万元予以认同;2020年8月28日申报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8982900×0.05%=4491.50元;2020年9月7日你按转让价12476200×72%=8982864元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97380元,同时缴纳滞纳金24734.52元。
2020年10月29日检查人员对股权受让人贾金凤进行询问调查,贾金凤先确定已支付股价1100万,认可应付给你1247.62万股权转让款,后贾金凤因血压升高,心脏不舒服要求上医院看病,导致询问仓促结束。事后不再配合调查,对所有问题不再予以回应。
2022年12月15日和2023年2月22日检查人员对你进行了两次询问调查,你均确认应收股权转让款为1247.62万元。
根据裁判文书网显示,你与贾金凤就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曾经过法院判决。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受理你转让江苏龙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72%股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2019)苏0111民初7294号〕,认定被告贾金凤已支付给原告王某某股权转让款20649500元(其中2019年2月至7月现金转账支付1110万元,其他支付方式954.95万元),整个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到资产评估以及双方对股权转让价格重新确认一事,争议的焦点仅在于2019年7月30日前支付的股权转让款是否已达到2000万元,而对股权转让总额2666万元双方均无异议。虽然2020年4月9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王某某提出的上诉作出裁定〔(2020)苏01民终1707号〕,撤销了一审判决并准许你撤回起诉,但通过本次诉讼可以充分证明,此次股权转让纠纷双方在诉讼中都未主张存在2019年4月江苏天仁房地产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和2019年7月30日双方再次签订“情况说明”变更股权转让价格的情况。结合检查人员从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取得的证据,可以证明双方2019年7月30日变更股权转让价格只是用于纳税申报和应付税务检查,你在此次股权转让向税务机关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不是真实的价格。
综上,检查人员确定股权转让价格为2666万元。你未按规定如实申报缴纳相应税款。
2.涉案印花税问题
根据印花税法相关规定,你的本次股权转让行为应缴纳2019年2月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26660000×0.5‰×50%=6665元,已缴4491.50元,少缴2019年2月印花税6665-4491.50=2173.50元。
3.涉案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你的本次股权转让行为应缴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26660000-11800000×72%)-6665印花税款〕×20%=3631467元,已申报缴纳97380元,少缴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3631467-97380=3534087元。
在检查过程中,你始终认为其股权转让收入为1247.62万元,并拒绝在工作底稿二上签字。我局于2023年4月24日制作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镇税稽罚告〔2023〕11号),因联系不到你本人,文书也无法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及留置送达的方式予以送达。2023年5月10日,市稽查局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网站对《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镇税稽罚告〔2023〕11号)进行了公告送达,截止公告期满,你仍未联系市稽查局接受文书。因此,相关文书在2023年6月9日(公告期满30日当天)即视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镇税稽罚告〔2023〕11号)中拟处罚款数额超过2000元,你有权申请听证。但自收到文书之日(视为送达之日2023年6月9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截止到2023年6月16日),我局未收到书面听证申请,根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1996〕190号)第三条的规定,视为你放弃听证权利。
认定上述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有:
(1)股权转让相关协议复印件;
(2)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3)天仁评估公司协查回复资料;
(4)税票复印件、申报表;
(5)浦口法院审理笔录及相关证据、一审判决及上诉裁定;
(6)行政审批局存档协议,信用信息网公示内容;
(7)龙腾公司句容农商行银行流水;
(8)王某某身份证住址实地照片等
二、处罚决定
根据本案经过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集体审理,做出税务处罚决定如下:
行政相对人王某某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构成偷税,少缴2019年2月份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2173.50元,少缴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3534087元,且你不配合税务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的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因偷税少缴的2019年2月份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2019年度财产转让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分别为印花税罚款2,173.50元、个人所得税罚款3,534,087元,处罚款合计3,536,260.5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3,536,260.5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句容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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