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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三季度预缴政策温馨提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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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23 01:40: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天津宁河税务
标题: 【温馨提示】三季度预缴政策温馨提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jMzNDE4Nw==&mid=2650236095&idx=2&sn=8cfbc00a025fc47810c8065b83ccf534&chksm=88b27cbbbfc5f5adc94ae37b0a02db1186b2605e0b1034b61c1d7cb58b0e6b3f10a137e2e206#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9-22 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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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税务



2023年第三季度预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是多少?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文件规定,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

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此外,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文件规定,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

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第三季度预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有哪些办理要求?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前三季度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企业办理第三季度预缴申报时如何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条件的企业,季度预缴申报时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选择“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事项,并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事项名称分别包括“制造业企业按100%加计扣除”、“科技型中小企业按100%加计扣除”、“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按120%加计扣除”、“其他企业按100%加计扣除”等类别,纳税人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



第三季度预缴自行选择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汇算清缴还能享受吗?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包括哪些
费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文件规定,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共包括六大类费用:
一是人员人工费用
具体是指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是直接投入费用
具体是指
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三是折旧费用
具体是指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四是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具体是指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五是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六是其他相关费用
具体是指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
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

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

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

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按照全部研发项目统一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研发费用归集核算有哪些要求?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对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与管理提出了四项具体要求:

一是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按照全部研发项目统一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二是
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三是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四是
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来源:天津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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