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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热点|枣庄税务一周税费热点问题解答(第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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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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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22 22:45: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枣庄税务
标题: 每周热点|枣庄税务一周税费热点问题解答(第16期)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MDA0NTU2NA==&mid=2651746784&idx=2&sn=668886fbd8b1b6d0b4de41c6eeb3718d&chksm=85380bf3b24f82e5517ec2f196a84252735d16c92ac6f5248a3fc6da2d6cae3e77df84f4eca9#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9-22 16:36
二维码: -


每周热点
一周税费热点问题解答(第16期)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将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范围,由不超过100万元提高为不超过200万元。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政策执行口径。

01
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12号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02
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优惠力度提高了吗?
答:为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国家提高了政策优惠力度。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将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范围,由不超过100万元提高为不超过200万元。
03
适用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个体工商户范围是什么?
答:个体工商户不论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均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04
个体工商户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是否需要办理备案?
答: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
05
个体工商户如何申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答: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自动为其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中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应纳税额自动进行税款划缴。

06
取得多处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举例如下:
【例1】纳税人张某同时经营个体工商户A和个体工商户B,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80万元和150万元,那么张某在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

07
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减免税额如何计算?
答: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
举例说明如下:
【例2】纳税人李某经营个体工商户C,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2000元,那么李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80000×10%-1500)-2000]×50%=2250元。
【例3】纳税人吴某经营个体工商户D,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400000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6000元,那么吴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2000000×35%-65500)-6000×2000000÷2400000]×50%=314750元。
这一计算规则我们已经内嵌到电子税务局信息系统中,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预填服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准确、如实填报经营情况数据,系统即可自动计算出减免税金额。

08
个体工商户今年已就经营所得预缴税款的,还能享受优惠政策吗?
答:为最大程度释放减税红利,个体工商户今年前几个月已就经营所得预缴税款的,也能享受税收优惠。具体办法是,按12号公告应减征的税款,在《公告》发布前已缴纳的,可申请退税;也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12号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科/纳税服务中心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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