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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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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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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22 22:35: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青海税务
标题: 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0NTc2MDM3OQ==&mid=2247609289&idx=1&sn=6c21cdb3117467598193c17510db4950&chksm=fb649eddcc1317cba827d16757068b62cddab605113ac65cf39e0298c884e940054c68f44f35#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9-22 08:04
二维码: -

1.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注:其中“实际经营收入”为收入概念,非所得概念,不扣除分包和其他扣除支付给单位的其他款项。)

2.建筑企业下设跨地区项目部及二级分支机构应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四、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区域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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