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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4]213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北疆铁路公司奎屯客货服务公司克拉玛依火车受票处等单位纳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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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20700027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函[2004]213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4]213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北疆铁路公司奎屯客货服务公司克拉玛依火车受票处等单位纳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4-05-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北疆铁路公司奎屯客货服务公司克拉玛依火车受票处等单位纳税问题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4]21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北疆铁路公司奎屯客货服务公司在克拉玛依、博乐市、伊宁市等地设立火车售票处在奎屯汇总交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伊州地税发[2004]42号)收悉。北疆铁路公司奎屯客货服务公司克拉玛依、博乐市、伊宁市等地设立火车售票处,属其报账单位,均未独立核算和编制财务报表,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条件。根据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法规规定,其应缴的企业所得税应由北疆铁路公司奎屯客货服务公司统一在奎屯缴纳,请你局按照税法规定进一步做好该企业及其所属售票处的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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