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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问我答丨2023年云南省12366热点问题汇总(第二十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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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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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22 21:5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昆明税务
标题: 税问我答丨2023年云南省12366热点问题汇总(第二十二期)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MzAxNjcxNA==&mid=2655779199&idx=2&sn=92a8cd9a5a8d9b50e4564c3354b96723&chksm=8016529ab761db8c0e5e0d9a080694dcaf74ed51463738fe807532223edd7b8a0b7d6f7eaa23#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9-22 14:47
二维码: -

1.提高个人所得税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根据《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规定:
“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三、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
2.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的,是否需要重新报送相关信息?
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无需重新填报,信息系统将自动适用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但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
3.我此前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如何按照提高后的标准享受扣除?
答:《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发布前,纳税人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自9月申报期起,信息系统将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此前多缴的税款可以自动抵减本年度后续月份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
4.我是一个合伙企业合伙人,平时取得的都是经营所得,没有工资薪金所得,应该如何享受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


答: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平时也没有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享受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5.买卖非住宅能否适用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税政策?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0号)规定:“一、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规定:“一、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

因此,非住宅不能适用该政策。对于不动产权证上标注的产权类型难以判断的情况,各地税务部门可商当地住建部门确定。
6.通过交换方式,双方实现出售现住房和新购住房的情形(即互换住房),能否适用该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规定:“……

三、出售现住房的时间,以纳税人出售住房时个人所得税完税时间为准。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买住房时间以纳税人购房时契税的完税时间或不动产权证载明的登记时间为准;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买住房时间以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房屋交易合同备案的时间为准。

……”

对于互换住房的情形,对于出售现住房时间早于新购住房时间,或两者为同一天的,可按规定适用该政策;对于出售现住房时间晚于新购住房时间的,按规定不能适用该政策。

END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校对:段宛菱
审核:张蓝心
终审:吴曙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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