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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3]288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轻工业供销总公司分摊公共费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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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0 10:55: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13000013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函[2003]288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3]288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轻工业供销总公司分摊公共费用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3-07-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轻工业供销总公司分摊公共费用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3]288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新疆轻工业供销总公司分摊公共费用的请示》(新地税直征发[2002]100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规定,准予新疆轻工业供销总公司向所属公司分摊的工资及三项费用、养老保险费、折旧等公共费用181621992元(详见附表)。所属公司在2002年度内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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