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轻工业供销总公司分摊公共费用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3]288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新疆轻工业供销总公司分摊公共费用的请示》(新地税直征发[2002]100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规定,准予新疆轻工业供销总公司向所属公司分摊的工资及三项费用、养老保险费、折旧等公共费用1、816、219、92元(详见附表)。所属公司在2002年度内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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