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减征和田地区种子服务中心等7家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3]274号
和田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和田地区种子服务中心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请示》(和地税发[2003]71号)及(和地税发[2003]79号)、(和地税发[2003]77号)(和地税发[2003]76号)、(和地税发[2003]66号)、(和地税发[2003]64号)、(和地税发[2003]61号)(和地税发[2003]78号)、(和地税发[2003]88号)、(和地税发[2003]89号)、(和地税发[2003]90号)收悉。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2]29号)规定,经核审,同意和田地区种子服务中心、于田县种子管理站、和田市种子管理站、和田县种子经营中心、皮山县种子管理站、洛浦县种子管理站、策勒县种子管理站、墨玉县种子管理站、和田杜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和田喀拉格尔水电站、和田地区金鑫有限责任公司按《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中“农业类第7条”享受优惠政策。2002年度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2003年按15%预缴企业所得税,同时做好2003年至2010年度税收优惠政策审批及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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