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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石政办发[2006]47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市流动人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办公室代征出租房屋相关税款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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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件编号: 石政办发[2006]47号
文件名: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石政办发[2006]47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市流动人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办公室代征出租房屋相关税款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7-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市流动人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办公室代征出租房屋相关税款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6]47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市流动人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办公室代征出租房屋相关税款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6]47号
  全文有效
  2006年7月1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财政局、地税局、市流动人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市流动人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办公室代征出租房屋相关税款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财政局、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石家庄市流动人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市流动人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办公室代征出租房屋相关税款有关问题的意见
  为加强市流动人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流管办)代征个人出租用于居住房屋相关税款工作,进一步明确代征税款入库渠道等问题,具体意见如下:
  一、自2006年8月1日起,市流管办代征的市内区个人出租用于居住房屋相关税款,统一缴入市级国库。
  二、市流管办统一到市地税局征收分局领取税票,发至各区流管办。
  三、市财政局按代征入库税款全额安排用于流动人口管理经费。
  四、各县(市)、矿区流管办代征个人出租用于居住房屋相关税款入库渠道不变。
  五、以前有关流管机关代征出租房屋相关税款入库渠道等规定与本文规定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〇〇六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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