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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4]383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免征博乐市博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等两户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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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0 10:55: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20700029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函[2004]383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4]383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免征博乐市博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等两户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4-10-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免征博乐市博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等两户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4]383号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博乐市博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博州地税发[2004]74号)及(博州地税发[2004]68号)收悉。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2]29号)的规定,经审核,同意免征博乐市博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4年(2002年—2005年)、免征精河县白马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5年(2003年—2007年)。请认真做好每年度的核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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