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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可享这些税收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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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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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22 20:15: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梅州税务
标题: @纳税人,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可享这些税收支持政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OTI4NTM0MQ==&mid=2650213282&idx=3&sn=e9dabe4092b5a890fffe41bce1af101a&chksm=83625010b415d9064591eec57e2338a7e8831b1cabf520e8cb32ddcecb5033a8d4b563d33cb8#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09-19 18:39
二维码: -


近期台风频发,为进一步帮助纳税人减少损失,现梳理了自然灾害发生后,纳税人可以享受的税收支持政策,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
企业所得税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保险公司的赔偿款应先弥补企业发生的损失,如果弥补完企业发生的损失后还有余额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政策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2.
增值税

(一)在自然灾害中,受损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等的进项税额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此,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二)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为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政策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3.
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取得救济金、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
政策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丰顺县税务局
编发:梅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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